标签、标记和信息也有最新要求:
A部分:电池的一般信息
电池标签上的信息应包括以下关于电池的信息:
1.根据第三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识别制造的信息;
2.根据第三十八条第(六)款的规定,电池类别和识别电池的信息;
3.制造地(电池制造厂的地理位置);
4.制造日期(月和年);
5.重量;
6.电池容量;
7.化学;
8.电池中存在的除汞、镉或铅以外的有害物质;
9、可用灭火剂;
10.电池中存在的关键原材料,其浓度按重量计超过0.1%。
第B部分:电池单独收集的符号 (尺寸要求见 第十三条 第4点)
C部分:二维码
二维码应与背景颜色形成高度对比,且其尺寸应易于通过常用的二维码阅读器读取,例如集成在手持通信设备中的二维码。
六.制造商应确保其在市场上放置的电池具有适当的标识、电池批号、产品编号或其他允许其标识的元素。如果电池的尺寸或性质不允许,则应在电池的包装或随附文件中提供所需信息。
七.制造商应在电池上注明其名称、注册商品名或注册商标、邮政地址,指明单一联系点,以及(如有)网址和电子邮件地址。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则应在电池的包装或随附文件中提供所需信息。联系方式应以最终用户和市场监管机构易于理解的一种或多种语言标明,由电池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成员国确定,并且应清晰、易懂和易读。
第十三条
电池的标签和标记
1.自2026年8月18日或第10段所述实施法案生效之日后18个月(以最晚者为准)起,电池应贴有包含附件六a部分所列电池一般信息的标签。
2.自2026年8月18日或第10段所述实施法案生效之日后18个月(以最晚者为准)起,可充电便携式电池、LMT电池和SLI电池应贴有包含其容量信息的标签。
3.自2026年8月18日或第10段所述实施法案生效之日后18个月(以最晚者为准)起,不可再充电便携式电池应贴有标签,其中包含其在特定应用中使用时的最小平均持续时间信息,并附有指示“不可再充电”的标签。
4.从2025年8月18日起,所有电池都应标有附件六B部分所示的电池副采集符号(“单独采集符号”)。
单独的收集符号应至少覆盖电池最大侧面积的3%,最大尺寸为5×5cm。
如果是圆柱形电池,单独的收集符号应至少覆盖电池表面积的1.5%,最大尺寸应为5×5cm。
如果电池的尺寸使得单独的收集符号小于
0.47
×
0.47 cm,则电池不需要标记该符号。相反,应在包装上打印一个尺寸至少为
1
×
1cm的单独收集符号。
5.所有镉含量超过0002%或铅含量超过0004%的电池应标有相关金属的化学符号:Cd或Pb。
指示重金属含量的相关化学符号应打印在单独的收集符号下方,并且应覆盖至少该符号四分之一大小的区域。
6.自2027年2月18日起,所有电池应标有附件六第C部分所述的二维码。二维码应提供以下访问权限:
(a) 对于LMT电池、容量大于2kWh的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第77条规定的电池护照;
(b) 对于其他电池,本条第1款至第5款提及的适用信息、第18条提及的符合性声明、第52条第(3)款提及的报告以及第74条第(1)款第(a)点至第(f)点规定的关于废电池预防和管理的信息;
(c) 对于SLI电池,根据第8条计算的从废物中回收并存在于电池活性材料中的钴、铅、锂或镍的量。
该信息应完整、最新且准确。
7.第1段至第6段中提及的标签和二维码应明显、清晰且不可磨灭地印在或刻在电池上。如果由于电池的性质和尺寸而无法做到或不保证做到这一点,则应将标签和二维码贴在包装和电池随附文件上。
8.鉴于技术和科学进步,委员会有权根据第89条通过授权法案,对本条例进行修订,以提供替代二维码或除二维码之外使用的其他类型的智能标签。
9.经过重新使用准备、重新利用准备、重新使用或重新制造的电池应贴上新标签或根据本条标记,并包含附件十三第4点规定的状态变化信息,可通过二维码访问。
10.委员会应在2025年8月18日前通过实施法案,为本条第1、2和3款所述的标签要求制定统一规范。这些实施法案应按照第90条第(3)款所述的审查程序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