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投资备案的几个问题,如下:
问题1
问:您好,我们在苏州市募集设立一支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A,拟投向注册在开曼的一家企业B。该企业主要研发、生产世界领先水平的肺部医疗介入器械。该企业在美国、上海分别设立了实际运营主体(上海的全资子公司简称C)。B未来将作为上市主体,去香港联交所公开上市。请问:(1)境内合伙企业A直接换汇投资B,是否属于限制类项目?是否需要取得商务部的核准?(2)如A先投资到境内C公司,未来境外企业B以其发行的股份收购A所持C公司的股权(换股收购,不涉及资金换汇出去),A在办理境外投资备案证书时,按照现行规定,是否仍被认定为限制类项目,仍需要商务部核准? 答:请参照《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如属于前三类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需要报商务部核准。
问题2
问:我单位为事业单位,打算在非洲某国建立岩矿实验室。经调查如在该国建立岩矿实验室,则为该国唯一实验室。能否申请对外援助项目?有无相关政策支持?如在该国建立岩矿实验室,需经何种审批? 答:关于你单位提出的拟在非洲某国建立岩矿实验室事,根据我国现行援外规章制度和管理程序,需受援国政府负责援助的归口管理部门向商务部正式提出援助申请,经商务部审核符合我国对外援助政策规定,且经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具备相应实施条件,方能履行有关项目立项报批手续,对外签署政府间协议,启动项目实施。
如在该国建立有关实验室确有重要意义,你单位可上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由其在对外援助部及协调机制框架下按规定程序向商务部提出项目建议,以便在政府层面就上述项目进行沟通协商。
问题3
问:您好!现有下列问题不明,烦请协助解 答。(1)作为地方建筑企业,是否必须购买电子钥匙?(2)关于境外投资备案,是否可以在有相关国外工程时再进行备案?(3)关于投标核准,除了在网上进行申请办理之外,是否需要办理其他手续? 答:(1)作为地方建筑企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核准时无须取得电子钥匙。(2)按照规定,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或机构应事先到所属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取得《境外投资证书》后,可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资金汇出手续。(3)根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管理办法》,企业应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申请项目核准。
问题4
问:您好!我公司拟在加拿大投资地产项目,是否在完成商务备案后可直接以资本金形式注入已备案的境外子公司?需要办理什么样的相关手续? 答:资金汇出汇入问题请咨询外汇管理部门。
问题5
问:境外投资项目中涉及的“中方投资额”,指的是境内企业出资额,还是也包括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的出资额? 答:根据国家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对于部分投融资结构复杂的项目,可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里的中方投资额计算方法,格式文本可在网上政务服务大厅的文件下载专区下载。
问题6
问:央企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或告知手续,是否都需要通过集团进行申报? 答:是。根据国家发改委11号令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备案机关提交。
问题7
问: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第二项“投资主体情况-近两年信用情况”,如果投资主体注册不满两年,能否填写?如何填写? 答:如果投资主体注册不满两年,可以填写,填写投资主体从注册至今的信用情况即可。但要注意的是,该项需要填写的内容应包括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近两年信用情况,详情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中的填写说明,格式文本可在网上政务服务大厅的文件下载专区下载。
问题8
问: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供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是否必须提供? 答:投标、并购、合资、合作等项目,投资主体应提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项目实施前无法取得上述协议或类似文件的,投资主体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比如:某项目的内容是投资主体A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a,不涉及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投资主体A在申报材料中对该情况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
问题9
问:在需要办理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中,存在多个投资主体,是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还是各投资主体需分别提出申请? 答:根据国家发改委11号令第十六条,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的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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