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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税稽一罚〔2022〕135号
案件名称
常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1. 你单位2022年1月至6月通过开具收据方式销售电机,货款通过现金收取,未入账未申报销售金额合计9920.17(不含税)。你单位2022年1月至6月
通过跨境电商平台ebay销售电机,货款通过第三方收款公司***盈进行的美元收款,折合人民币
未入账未申报销售金额合计129784.62(不含税)。以上合计未申报销售金额139704.79元(不含税)。
2. 2022年4月20#凭证,你单位取得存量留抵退税额7738.58元、增量留抵退税额(23.71+15.81)=39.52元;2022年5月12#凭证,你单位取得存量留抵退税额2109.42元,合计9887.52元。因你单位2022年1-6月瞒报收入的行为与2022年4月至5月收到的增量留抵退税存在关联,应追回其留抵退税款9887.52元。
处罚依据
(一)对上述违法事实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补缴2022年增值税额18161.6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第一条,《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的规定,应补缴2022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271.31元,教育费附加544.85元,地方教育附加363.23元。
(二)对上述违法事实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文规定,对你单位2022年4-5月收到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9887.52元,予以追回。
(三)对上述违法事实1,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其行为是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所偷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1倍的罚款计19432.94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8161.6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271.31元。
纳税人名称
常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4***MCGHL8C
违法
行为登记日期
2022-11-0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1-0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转载自深圳税务第二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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