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显著性,又称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我国商标法中的相关表述为“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即某一件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能够让相关公众认为其应该或者实际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有关。
商标的显著性通常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 固有显著性是指一件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具有让人识别和认知为商标的效果,其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关联性越弱,显著性越强,如果一件商标明显缺乏固有的显著性,一般会在注册申请阶段被驳回; 获得显著性是指某一标志通过在商业流通领域长时间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具有了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
判断某一标志是否具备显著性不能抽象地进行,而应综合考虑标志本身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以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认知习惯、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判断某一标志是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时,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考量:标志实际使用的方式、效果、作用,即是否以商标的方式进行使用;标志实际持续使用的时间、地域、范围、销售规模等经营情况;标志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标志通过使用具有显著性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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