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计的商标过于简单,单一的文字或者符号等,在审查过程中,会被定为商标缺乏显著特性,商标申请被驳回。
2,所注册的商标仅仅用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表明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价值,原产地商品生产日期,或者只是提供服务的时间符号,标志组成的商标,或只是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符号标志组成的商标
3,所注册的商标仅仅是日常生活中的习惯用语,公众商务实践中已经成为惯例的符号或标志组成的商标。
4,商标中含有违反公共秩序的元素
5,商标带有欺骗性质,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数量,质量或地理来源的商标
6,未经主管机关认可应按照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被拒绝注册的商标
7,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已经存在的商标存在近似或者相同。
8,不符合欧盟商标注册的第四条要求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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