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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这些要求涵盖便携式电池供电的红外测温仪和 影响食品安全精度的附件。 1.2 这些要求不包括用于非食品用途的温度指示装置。 2 设备 2.1 本标准涵盖的设备仅作为筛选工具进行预期用途评估。因此,它们无意取代或取代根据FDA食品法典或具有管辖权的当局的相关要求使用的食品接触温度计的读数。 2.2 这些设备指示食品表面在 60°C (140°F) 和 5°C (41°F) 下的最低精度为 ±2.2°C (4°F) 的表面温度。该精度是在 2.54 厘米(1 英寸)至 30.5 厘米(1 英尺)的预期使用范围内确定的,表面积大于在环境空气温度范围内测量的单位面积。 2.3 由于外部环境使用条件、热冲击、光学器件清洁度、机械 滥用和其他使用因素会影响设备的精度,因此操作员需要遵守所有 制造商的使用和保养说明。 3 参考出版物 3.1 设备应符合以下出版物的适用要求: (a) 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食品法典,1999年; b) 《联邦法规》(CFR),第21篇,第一章,J分章,1999年; c) 国际电工委员会 1000-4-2 (IEC 1000-4-2):电磁 兼容性 (EMC) 第 4 部分;测试和测量技术 – 第 2 部分:静电 放电抗扰度测试 – 基本 EMC 出版物(1995 年); d) 国际电工委员会 1000-4-3 (IEC 1000-4-3):电磁兼容性 (EMC) 第 4 部分;测试和测量技术-第3部分:辐射,射频,电磁场抗扰度测试(1995年); e) 标记和标签系统标准,UL 969;和 f) 2 类动力装置标准,UL 1310 3.2 本标准要求中出现的任何对代码或标准的未注明日期的引用应 解释为指该规范或标准的最新版本。 4 计量单位 4.1 要求不带括号的值。括号中的值是解释性或 近似信息。 5 定义 5.1 就本标准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5.2 视野 – 距离与光斑面积的比率。 5.3 红外温度计 – 光电仪器,适用于利用表面和传感器之间的红外辐射交换来非接触式测量表面温度。 5.4 热冲击 – 环境温度突然变化影响设备精度的结果 。 6 组件 6.1 除6.2中另有说明外,本标准所涵盖的产品组件应符合该组件的要求。有关涵盖本标准所涵盖产品中使用的组件的标准列表,请参阅附录 A。 6.2 组件不需要符合以下特定要求: a) 涉及本标准所涵盖的产品中组件的应用不需要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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