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国务院发布第726号令,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对7部行政法规予以修改,对10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其中,修改《兽药管理条例》部分条款,取消了“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证明文件。
与取消“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证明文件相关的具体修改如下: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删去第七十二条第七项中的“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
修改前的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为:
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凭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其他兽药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修改前的第七十二条第七项为:
(七)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是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出口兽药证明文件、新兽药注册证书等文件。
按照修改前的条文理解,“兽用生物制品”属于“兽药”中的一种。
进口兽药时,除了要事先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还要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
而如果进口的是兽药中的“兽用生物制品”,同样要事先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然后要申请“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才能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
即,进口“兽用生物制品”比进口其他兽药多了一步申请“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的程序要求。
原规定中负责审批该申请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前的实践中是农业农村部。
根据此次修改,今后进口兽用生物制品不再要求申请“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也就是采取与其他进口兽药同样的管理规定。
我们注意到,在一年多之前,2019年2月27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中,就有由农业农村部进行的“对已经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审批”一项。
与取消该项审批配套的,是农业农村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措施:
--加强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统筹做好进口生物制品类兽药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加强与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海关之间的信息共享,跟踪掌握产品进口情况
--严格实施进口生物制品兽药批签发制度,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严禁上市销售
综上可知,此次国务院修改《兽药管理条例》,是将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通过修改立法予以明确。
与此类似的情形,让我们想到海关的“知识产权备案费”。
我们在2018年的这篇《近期海关法规修改提示2则》中曾经介绍过类似的情况:
关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缴纳备案费的具体执行标准,在海关总署2004年的第15号公告中规定为“人民币800元”,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但是,2015年海关总署第51号公告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海关总署“暂停收取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也就是说,事实上,自2015年11月1日起,知识产权权利人已经无需缴纳备案费;
而此次(2018年4月4日)国务院直接以修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方式,彻底取消这一收费,充分体现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初衷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是对广大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一大利好。
可见,海关的“知识产权备案费”也是在已经暂停收取两年多之后,通过国务院修改行政法规的方式予以“取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