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3日,德国联邦议院颁布了《设备及产品安全法》(GPSG)的修订版,即现时的《产品安全法》(ProdSG)。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法案并在2011年11月11日的联邦法律公报上公告,于2011年12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产品安全法》(ProdSG)
关于ProdSG
新法规ProdSG出台的主要原因,是为了执行于2010年1月1日起强制执行的关于认可制度和市场监管的欧盟新指令EC 765/2008。EC 765/2008指令规定了与产品行销相关的评审和市场监督要求,在《德国设备及产品安全法》中,该条例和当地法律曾有冲突。因此,德国立法机构修订了《设备及产品安全法》,整合了EC 765/2008指令中涉及评审和市场监督的条例,对原有的GPSG作了大量补充;此外,《产品安全法》还采用了EC 768/2008指令中关于术语和其他方面的条例。总体而言,新法规对生产商、进口商、零售商等市场主体,GS发证机构以及市场监督机构都增加了一些新规定,同时对违反法律的惩罚措施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
《产品安全法》几乎适用于所有产品,但医疗设备和食品等特殊领域除外。该法将许多欧洲CE指令贯彻到德国法律中。除了统一指令管制的领域外,对于统一指令管制领域外的产品,如商户用于再加工的零部件及配件等,《产品安全法》也进行了规定。
新法规的主要变更摘录
一、对生产商、进口商、零售商的新规定
①消费品的生产商、代理商和进口商必须就其提供的消费品,在其业务范围内履行如下义务:进行合适的产品抽查;处理相关投诉,并在必要时保存相关投诉记录;指导零售商就该消费品采取进一步措施。
②零售商必须确保只有安全的产品才能被投放市场。尤其,零售商不能依靠已持有的与要求相违背的基本信息或者经验将消费品引入市场。
③进口商进口带有GS标识的产品时,需要查实产品是否有持有有效的GS证书并进行相应文件备案,记录有效日期、GS标识颁证机构以及证书编号。
二、对GS发证机构的新规定
新法规增加了对GS发证机构的要求、颁发及取消GS证书的透明度。该法要求所有GS认证机构必须公布已签发的GS证书名单(白名单)及已撤销的GS证书(如滥用GS标识)的名单(黑名单)。
三、对市场监管机构的新要求
新法规增加了对市场监管机构的要求。产品检验需要由授权的GS发证机构或同类有资质的机构来完成;如果制造商不能及时向客户发布针对产品的危险警告,市场监管机构会将产品的相关危险直接告知大众;市场监管机构的抽样指引是每千户居民0.5个样品。
新罚款规定
新法规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更为严格,如对缺少德文说明书及消费品上缺少规格说明或标签的罚款,提高了罚款标准以杜绝滥用及达到持久的效果。如违反规定可被处以10,000欧元的罚款;某些条件下,如无相应证书使用GS标识,罚款将高达100,000欧元。
另外,如果在没有相应GS证书的情况下持续且重复使用GS标识或刊登广告,罚款规定将同样持续。这种情况下,按立法机关的处罚规定可判处罚金或监禁一年。